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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法院的一份驳回起诉裁定,民诉法老师看到了都会气到吐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裁判实务 Author 油菜花又开了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作者:油菜花又开了
问过律师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遇到了本不该败诉而最后却败诉了的案子,你是什么感受?
一位老律师说,他曾经就有个不该败诉的案子败诉了,在那之后的整整一个月里,都没能从痛苦的状态中走出来......
还有律师说,他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一度想过放弃,不想再继续做律师了......
另外一位说,我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告诉自己,我的失败都是对方花了80万买来的——心里一下子就释然了......

作为医生,只有先成为病人,才能真正地理解病人的痛苦;作为律师,只有先成为当事人,才能真正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
同理,在一个人做法官之前,也应该先成为律师,而不是恰好相反。
一个没有做过律师,也没有亲戚朋友打过官司的法官,其实很难真正理解司法为什么要有“温度”。
一个离了职的法官,只有在他成为一名律师,并且再去面对其他法官时,他才能意识到:他曾经是怎样的一位法官。
他也才能深刻地意识到:他当初应该成为怎样的一位法官。

但此时已恍如隔世,一切的一切都已经不可逆转了。

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又云: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
法律条文本身是没有温度的,而如果司法也没有温度,那法官就有可能理直气壮地作出不可理喻的裁判。
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开庭,前前后后搞了差不多将近一年,先后开了三次庭,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都送达了,被告方也出庭应诉答辩了。
但不成想,突然就毫无征兆的被裁定驳回起诉了——仅仅就是因为起诉状上被告单位的名称少写了一个字。
被告的单位名称原本是“XXX宝鸡市高新支公司”,起诉状上将它写成了“XXX宝鸡高新支公司”,少写了一个宝鸡市的“市”字。

法官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真不知道这位法官是哪所法学院毕业的,他的民诉法又是哪位体育老师教的?
如果他的老师知道他有这样一位学生,能够面不改色地写出这样一份裁定,不知道这位老师的棺材板还能不能够按得住!

这样看来,法官想糊弄不懂法的当事人简直不要太容易了,可能他把当事人卖了,当事人还要对他千恩万谢来。
你糊弄糊弄不懂法的当事人也就算了,但想糊弄与法官同读一本法律书的律师,我看还是算了吧,想都不要想。
律师嘴上虽然不敢说,可是心里头早已不知有多少头草泥马奔腾而过了。
暂且不说被告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除了单位名称之外还有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了,这些暂时都可以不提。

仅就民诉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来说,难道法官手里的版本与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版本不一样么?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共只有四项,法官的裁定书上为什么只写了第一百二十二条,却没有具体写是哪一项呢?
你倒是说说,它究竟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哪一项啊?

第一、三、四项显然不是,难道说是第二项?
可是,被告已经出庭了啊,而且被告自己也没有否认自己就是被告,法官开庭的时候难道不需要查明当事人身份?

由此可见,法官自己心里其实也清楚:我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你又能拿我咋地?


这就是态度问题,而不是水平问题。
假如换个位置,法官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他又怎么看待这样的裁定和这样的法官呢?

只有当法官换个身份,他才能有机会碰到不可理喻的法官,直到他也被折腾的死去活来、生不如死的时候,也许才能切身体会到司法为什么要有温度!

难怪皇甫律师吐槽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诉法!


其实,又何止是每个法院呢?
如果说每个法官、每个书记员也都有自己的民诉法,好像一点也不过分!

真为这位法官捏把汗,幸亏遇到的不是姓蒋的那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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